新“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

法律資訊 | 23 四月 2024

重點:

  1. 博彩信貸屬娛樂場承批公司專屬權
  2. 僅允許博彩中介人擔任信貸代理人
  3. 增加承批公司作為貸款人的義務
  4. 新監察及制裁制度
  5. 新法將於 2024年8月1日生效

 

新“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
導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立法會”)一致通過了一項新法律,即第7/2024號法律,該法律對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業務作出規範。新法廢止並完全取代約二十年前頒布的舊法(第 5/2004 號法律)。新法於2024年4月22日在《公報》上公佈並將於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先於新法前的於 2024 年 4 月 2 日提交給立法會的法案最終文本,與於 2023 年 4 月 21 日提交的最初文本相比,加入了一些實質性的修改。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在2024年4月5日發出的意見書中解釋了修改的理據。

 

娛樂場承批公司法定專屬權

新法引入的最有力的修改(此並未被該法案的最初文本納入考慮)包括限制澳門娛樂場承批公司提供博彩信貸的能力。根據第5/2004號法律,博彩中介人可以自己名義向博彩者提供博彩信貸,但必須透過專門為此目的而與承批公司訂定的合同取得許可(委託合同)。 新法取消了這一特權,這被認為是對博彩中介人的又一次嚴重打擊。據說,此一立法取向是為了實現博彩業健康及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因此,博彩信貸的提供將依法保留給娛樂場承批公司。

 

娛樂場博彩信貸的定義

此一取向影響了博彩信貸的定義,該定義現明確提及承批公司,但其他內容實質上保持不變:向第三方(借貸人)移轉幸運博彩所用籌碼的擁有權,但無即時支付現款作為移轉的對價。就該定義而言,符合現款支付條件的不同支付方式列表保持不變。

 

博彩中介人作為信貸代理人

根據新法,博彩中介人唯一角色僅限於在娛樂場承批公司的信貸業務活動中充當後者的代表或代理人。這意味著,只要與(獨家)經營娛樂場的承批公司訂立書面合同,博彩中介人將可以繼續代表該娛樂場承批公司向博彩者提供博彩信貸。在此制度下,信貸關係僅在作為貸款人的承批公司和作為借貸人的博彩者之間建立,博彩中介人作為娛樂場經營者的代理人或代辦商作出行為。

 

《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分別對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以及委託人與代辦商之間的合同關係作出了明確定義及規定,並界定及規範了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舉例而言,根據《澳門商法典》,代辦商合同的當事人可約定代辦商代表委託人收取債款,及/或代辦商將擔保償還因其代表委託人訂定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款。代辦商有權從其代表委託人訂定的合同中收取佣金,並可在代辦商合同終止後就其為委託人招攬的客戶要求賠償。  

 

作為信貸代理人,博彩中介人可能會獲得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報酬,這種報酬可能與根據博彩中介合同收取的佣金有所不同,包括在其計算基礎方面,該佣金不是對提供給博彩者的金額而徵收,而是對其淨轉碼額總額而徵收。

 

這些代理合同所須遵守的一系列強制性形式手續 — 及根據第5/2004號法律,這些手續也適用於現已失效的委託合同 — 在新法下基本保持不變。最重要的是,這套形式手續包括要求合同範本及其補充文件須經經濟財政司司長(“司長”)核准,以及承批公司須在至少 15 日的提前通知期內將可能終止有關合同的事宜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博監局”)。

 

承批公司作為貸款人的義務

除須以謹慎及規範的方式開展業務的一般義務外,新法還加強了娛樂場承批公司作為博彩信貸貸款人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

 

  1. 設立管控信貸風險制度。
  2. 建立清晰的信貸活動記錄系統及一套保護資料安全的措施。
  3. 設立一個更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
  4. 制定信貸標準作業程序。

 

承批公司在制定和實施這些制度、措施和程序時將享有相對的靈活性。雖然大多數經營者現有的內部程序已經符合新的要求,但在資料保護措施或客戶投訴處理等方面,可能需要採用新的程序或優化現有程序。與此同時,承批公司尚需確保博彩中介人在作為信貸代理人行為時配合及遵守有關義務。

 

有關(適用於承批公司的所有僱員及代理人)保密義務的規定以及其允許的例外情況基本保持不變。

 

監督

新法賦予司長在其監察權力內兩項新的特權:(1)在違反或侵犯法律的情況下,作為臨時性的預防或保全措施,可中止承批公司提供信貸或為該提供設定條件,或中止博彩中介人的信貸代理特權,或為該特權設定條件;以及(2)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無論是否違反或侵犯法律,可直接撤回或終止任何承批公司提供信貸的權利。至於什麼是重大公共利益,則沒有具體說明。

 

新制裁制度

新法加入了一個全新的章節,專門用以設立制裁制度以便對提供博彩信貸方面的違規行為進行科罰。這符合透過加重現有制裁或實施新制裁來升級澳門博彩業法律制度的大趨勢,也可見於根據第7/2022號法律修改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單獨頒布的第16/2022號法律或目前正在立法會討論中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的法案中。

刑事犯罪

根據新法被新定性為刑事犯罪的行為包括:不配合博監局的監察或調查(普通違令罪),以及不遵守司長中止承批公司從事信貸業務或為其從事信貸業務設定條件,或中止博彩中介人作出代理行為或為該等行為設定條件的決定(加重違令罪)。

行政違法

根據新法被新定性為行政違法的行為包括承批公司違反以下規定的行為:(1)透過第三方從事信貸業務的禁止;(2)(以貸款人的身份)將信貸轉讓給第三方的禁止;(3)司長中止從事信貸業務或為從事信貸業務設定條件的決定;(4)上述任何新的業務行為義務;以及(5)承批公司未遵守與博彩中介人訂定和終止代理合同所需的各種手續。它們尚包括博彩中介人違反任何作出代理行為的臨時性障礙(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原因)。根據可適用罰款的嚴重程度,這些違法行為分為三類,罰款範圍從 100,000 澳門元(下限閾值中的最低金額)到 5,000,000 澳門元(上閾值中的最高金額)不等。

不同博彩法之間的一致性

新法還增加了若干複製《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經第 7/2022 號法律修改的第 16/2001 號法律)和/或第16/2022號法律中的同等規定,是對上述專門針對犯罪和行政違法行為規定的補充。它們涉及程序方面或實體方面,以明確與之相關的責任,並有助於確保與該行業相關的不同法律之間的一致性。

 

過渡性規定

最後,於 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新法明確規定,在此之前實施或作出的任何行為或交易的效力仍受第5/2004號法律管轄。舉例而言,這意味著博彩中介人在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前向博彩者提供博彩信貸的行為或信貸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信貸,即使在該日期之後,仍將完全有效且可強制執行。